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选址、设计审查、竣工 验收,学校校舍新、改、扩建的竣工验收
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谢凯 发布时间:2020-10-28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政策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一)选址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
(1)选址的依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设置规划;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同时,相邻权利人(业主/ 住户和社区)无明显反对意见。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二)申请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的筹建负责人 (一般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设置,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提供 正式合作协议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设计设置
符合当地设置规划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未取得其它相关部门审核的;
4、选址不合理的;
三、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报告;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卫生许可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卫计执法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区卫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签署受理意见,并流转到相关职能科室;
3、相关职能科室对现场进行审查,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主审人签署主审意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核批。
4、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审批结果物。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无
六、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及向市卫计委备案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731-28341122
办理地点: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
九、附属表单
无
十、附属台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