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选址、设计审查、竣工 验收,学校校舍新、改、扩建的竣工验收

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谢凯 发布时间:2020-10-28 【字体大小:

     一、政策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425日国务院批准,199064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一)选址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

(1)选址的依据,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设置规划;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同时,相邻权利人(业主/ 住户和社区)无明显反对意见。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二)申请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的筹建负责人 (一般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设置,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提供 正式合作协议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设计设置

符合当地设置规划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未取得其它相关部门审核的;

4、选址不合理的;

三、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报告;

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

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卫生许可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卫计执法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区卫计执法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签署受理意见,并流转到相关职能科室;

3、相关职能科室对现场进行审查,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主审人签署主审意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核批。

4、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审批结果物。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六、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及向市卫计委备案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731-28341122

办理地点: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

九、附属表单

十、附属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