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谢凯 发布时间:2020-10-28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受理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三、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收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收复印件;
3、 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收复印件;
4、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执法监督局签字),收原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
6、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收复印件;
7、 医疗机构所有医师、护士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所有医师资格证书,收复印件;
9、医疗机构所有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10、 属于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交协议书,收复印件;
11、 属于股份制医疗机构,还需提交组织章程,收复印件;
12、 属于整形美容门诊部,还需提供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13、 属于医院类的,还需提供:
(1) 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2) 医院规章制度目录,收复印件;
(3) 医院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收复印件;
(4) 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收复印件;
(5) 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收复印件;
(6) 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收复印件;
(7) 如有放射科(X 光室)的,还需提供放射科(X 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收复印件;
14、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收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进入电子化注册的医疗机构机构端进行申请,按要求填写好相关内容,然后打印表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
2、申请人携带《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和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流转至区卫健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区卫健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审,并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签署受 理意见,并流转到相关职能科室;
4、相关职能科室对现场进行审查,并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签署审查意见;主审人签署主审意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核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审核不合格的,写明不予通过理由;并将相关材料流转到区政务服务中心;
5、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物。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
六、办结时限
14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731-22629953
办理地点:石峰区先锋路与响石东路交叉口北150米石峰政务服务中心2楼6号窗口
九、附属表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十、附属台账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