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工业材料与器件制造项目(石峰基地)审批意见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5-10-15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株洲宏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在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果木园原塑料七厂建设工业材料与器件制造项目(石峰基地)。项目占地面积4777.86m2,主要建设内容:新建1栋生产厂房(外墙采用彩主体钢夹芯板【内衬岩棉/玻璃棉防火、隔音】),面积1196m2,购置和安装主要生产设备23(台)套,配套建设给排水、供配电等公用设施和注塑及挤出有机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塑料制品500吨,其中:年生产水处理设备组件300吨、轨道交通配件100吨、汽车配件100吨。根据湖南睿鼎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落实自身承诺及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注塑及挤出工序密闭,注塑及挤出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次品及边角废料破碎在密闭房间内进行,粉尘经密闭房间降尘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注塑及挤出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排放限值,臭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
2.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厂区必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雨水排入附近雨水管网。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汇入市政污水管网送霞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生产厂房外墙墙体采用彩钢夹芯板(内衬岩棉/玻璃棉)隔音,生产设备全部室内安装,且碎料机、空压机、有机废气处理风机等于车间内密闭隔声房间安装并采取有效减震措施,20:00至次日8:00禁止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规定要求,分类规范建设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于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石峰执法大队负责。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