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1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S-8号
韩星:
身份证号码:43020319840528****
住址:株洲市天元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3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峰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响石岭派出所执法人员对石峰区白石港河街湘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你正在二、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从公安系统调取的你的身份信息,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垂钓的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5号)告知对你拟作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日,你向我局递交申辩书,以未详细阅读禁钓区域范围,误入禁钓区域导致违规垂钓为由,申请重新裁量行政处罚金额。对此,我局认为,湘江石峰段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多处设置扩音器提醒市民禁止垂钓,已尽提醒义务,且你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垂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你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