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27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S-12

 

湖南瑞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0959167746

住  所: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龙家冲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1025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进行粉末涂料制造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UV光解设备)未运行,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你单位于202210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2102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10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且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121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S-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