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和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07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 〔2021〕S-1 号
株洲和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PKJ0K12
经营地址:田心街道新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1月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油漆废气污染的刮腻子工序未在密闭车间进行。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S-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S-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