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十一批47号交办 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08-31 【字体大小:大中小】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信访件办结销号标准和有关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株洲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信访件办结销号标准和有关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反馈问题:株洲市石峰区乌丫港,90年代是一个非法的垃圾填埋场,承接株洲冶炼厂的生活垃圾,无环保措施,填埋十多年后被取缔了,后把垃圾挖出来填到山上未做防渗,仅设置污水处理站但未运行,后被经视曝光后拆除。市环保局答复渗滤液会运走,但渗漏液有一个管子直接连接至湘江。垃圾填埋场污染了区域地下水。
责任单位: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石峰分局
整改目标:加强对后续产生的渗滤液处置管理、现场监督巡查及渗滤液处置情况的核查,做好现场污染数据分析检测。
完成情况:(一)关于乌丫港垃圾挖出填埋未做防渗的问题
项目严格按照垃圾填埋场防渗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场底防渗结构从上到下依次为:轻型土工布、厚度为600mm碎石导流层、500g/m2无纺土工布层、1.5mm光面高密度HDPE膜、500g/m2的无纺土工布层、地基土;封场防渗土工膜与底部土工膜在锚固沟进行连接,形成整体封闭体。封场构造由上至下依次为:带植被营养土层、黏土层、双光面HDPE土工膜、聚酯长丝无纺土工布、筛选细颗粒废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及项目后期维护过程中未出现渗滤液渗漏。
(二)关于仅设置污水处理站,但未运行的问题
根据环保设计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期间及完工后一段时间内产生的渗滤液能环保达标处置,需配套建设一套渗滤液处理站,该处置设备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完工后一段时期内都在有效运行,出水水质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
随着设备运营时间推移,渗滤液产生的水质及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已远远低于渗滤液处理设备设计的处理能力,导致维护、运行成本高,管理、操作难度大,且该设备自建成运营至今已接近其使用寿命,加上酸雨等周边环境影响,该设备腐蚀损坏严重,已不能正常运行处理所产生渗滤液,如进行大修,初步估算改造、维修资金约需80万元,为不浪费投资,保证渗滤液既经济、又能稳定达标排放,经报请株洲市环保局批准,同意将该设备拆除,采取将后续产生的渗滤液集中收集外运至市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方式处理,基于此,循环集团要求承包方自行将该设备拆除处置。设备拆除后,由于循环集团(业主)不具有专业运营管理能力,委托新九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处置后续渗滤液事宜,并要求新九方后续处理渗滤液时,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批复的处理方式安全、妥善处理渗滤液,做好转运台账。
(三)关于渗漏液由管道直排湘江的问题
乌丫港垃圾填埋场渗漏液都是按照环保技术要求,由槽罐车输送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没有排入湘江。投诉中所指管道,应是指清水塘乌丫港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废水经渗滤液处置设备达标后的临时排放管道,现已废弃。
(四)关于垃圾填埋污染了区域地下水问题
乌丫港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对原乌丫港非法垃圾堆放场堆放的工业固废、生活垃圾以及建筑垃圾进行综合治理后,采取了底部防渗措施和顶部封场覆盖,阻隔了渗漏液进入地下水的途径,不会对地下水带来影响。本项目的技术方案是经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复的。
进一步加强对后续产生的渗滤液处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渗滤液处置管理办法,对后续产生渗滤液进行妥善处置,确保不出现二次环境污染情况。加强现场监督巡查及渗滤液处置情况的核查,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和监督核查机制,对受委托单位(湖南新九方科技有限公司)在处置渗滤液及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做好现场污染数据分析检测,掌握渗漏液水质情况,并及时将检测数据等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建立针对渗漏液污染浓度指标和水量变化的处置优化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株洲市石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8年8月31日
受理部门:株洲市石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28682793
联系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 杉木塘一村4栋
株洲市石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