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排污许可证办证和年审规程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3-03-20 【字体大小:

办证和年审依据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办证和年审范围

1、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
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
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
、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办《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1)
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
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办证和年审材料

(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
主要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3)
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期满换证的,另需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
(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设施运行记录等材料。
(5)
近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
排污单位有关环境管理的材料。
(7)
申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含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列入国控、省控的重点排污单位,需提交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审计报告。
 

办证和年审程序

 (1)排污单位对照申办条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向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
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初步核准排污单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3)
公示,接收群众的监督。
(4)
核准排污单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颁发证书
 

办证和年审办结时间

受理之日起20天之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