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排污许可证办证和年审规程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3-03-20 【字体大小: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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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和年审依据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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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和年审范围 |
1、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排污单位,可申办《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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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和年审材料 |
(1)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主要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3)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期满换证的,另需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设施运行记录等材料。 (5)近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排污单位有关环境管理的材料。 (7)申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含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列入国控、省控的重点排污单位,需提交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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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和年审程序 |
(1)排污单位对照申办条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向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 株洲市环保局石峰分局对排污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初步核准排污单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 (3)公示,接收群众的监督。 (4)核准排污单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颁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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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和年审办结时间 |
受理之日起20天之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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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免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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