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细则

来源:征地征收室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10-23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文件要求,规范全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依法依规按程序操作,切实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征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依据勘测技术报告的土地分类面积实施补偿。

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勘测技术报告不符的,需实地调查丈量后,由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农业部门、国土部门、业主单位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批准地类实施补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勘测技术报告地类实施补偿;

重金属污染土地按原用途地类实施补偿。

第二条  专业菜地是指经区农业部门批准或符合株政发〔199066号文件相关规定且实际耕种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蔬菜基地。  

第三条  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另行补偿造塘建设费(具体标准按株政发〔20175号附表8)。非历史形成以及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开挖水塘,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四条  苗木搬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同一坵(块)地上同时种有不同规格的苗木,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占比最多品种)给予补偿。

(二)历史性种植苗木经区农村工作局现场核实认定后,参照株政发〔20175号文件苗圃移植搬迁费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另行计算青苗补偿。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三)对于种植后的死树(花、果木)、无根树(花、果木)和抢栽抢种的树木(花、果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在原已核定的红线河堤外,因抗洪抢险修建河堤、堤岸加宽加高所占用土地、河堤内移后形成的河滩地,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由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牵头与业主单位共同核定,协商补偿,作个案处理。

第二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合法性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屋产权合法性认定由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石峰规划分局、石峰国土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对涉拆房屋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张榜公示。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的面积进行合法认定;

2.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进行合法认定;

3.具有其他有效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其审批面积进行合法认定;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建成)大于审批面积的,其认定标准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590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4.不具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及其他有效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违补认定。其认定标准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590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1)房屋所有人具有建房资格(含因征地、招工转城的原住民)

2)房屋主体属一次性建成;

3)具有完整的房屋结构要素(功能分明)及完备的生活居住条件(水、电、路、装修等)。

5.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的不具有合法审批手续或未进行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根据株政发〔20175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不同结构、用途进行补偿,但不给予奖励。其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按《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590号)文件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1)房屋主体属历史(2009年航拍图斑有明确显示)一次性建成;

2)具有完整的房屋结构要素(功能分明)及完备的生活居住条件(水、电、路、装修等)。

6.具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其实际建筑(一次性建成)面积多于证载面积的房屋和符合本条第二款第4点及第5点规定的房屋,由街道办事处提供房屋审定名单,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并形成备忘录,其审定结果进入《被拆迁房屋合法性、安置人员资格认定调查情况公示(第三榜)》予以公示。                                                                                                                                                                                                                                                                                                   

第七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株政发〔20175号文件规定外,增加以下条款:

(一)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如有株政发〔20175号文件未涵盖的特殊构筑物及不可搬迁的生产设施设备(须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由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上会决议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停产停业补偿。在征地公告发布时正在进行经营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的劳动合同备案、工资发放表、企业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代扣所得税等资料,则按其实际从业人员每人2000/月的4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1.办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但未实际经营的;

2.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

3.证件地址与实际经营场地不相符的;

4.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不予补偿。

(三)办理了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或生产证明,且实际生产经营(须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的独立生产经营的非集体企业补偿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具备合法产权证的,参照株政发〔20175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执行。

2、企业生产经营用房不具备合法产权证,但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违补建筑的,对其实际经营或生产场所面积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30%补偿用于异地自行安置,并给予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助

3、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经房屋合法性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其实际经营或生产场所面积按同等违章建筑工料补助标准增加30%补助用于异地自行安置,并给予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补助,此项费用作个案处理。

4、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组织会议集体议定。

第八条  历史性违章建筑工料补助

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已形成的历史性违章建筑,可给予一定工料补助,按400/㎡的补助标准编制估(概)算,纳入征拆成本。具体工料补助标准为:

序号

建筑类别

补助单价(元/㎡)

说   明

1

简易棚

50

有墙体、门窗、水泥地面;无墙体的按20/㎡补偿。

2

钢架棚(含不锈钢棚)

180

有墙体、门窗、水泥地面;无墙体的按120/㎡补偿。

3

大板房(活动板房、集装箱房不予补偿)

200

有水、电、水泥地面;无水、电进户每项扣减20/㎡。活动板房只给予搬迁费。

4

玻璃钢房

300

有水、电,有门窗、水泥地面;无水、电进户每项扣减20/㎡。

5

大砖房

300

有墙体、门窗、水泥地面、有水电进户、层高3.2米以上;每降低10cm2%,无水、电进户各减4%

6

砖木结构小砖房

400

有墙体、门窗、水泥地面、有水电进户、层高3.2米以上;每降低10cm2%,无水、电进户各减4%

7

砖混房

500

有墙体、门窗、水泥地面、有水电进户、层高3.2-4.5米,超4.5米,每增高1米增加10元;无水、电进户各减4%

8

工字钢车间

600

有水、电进户,有墙体、门窗、水泥地面,层高3.2-4.54.5米,每增高1米增加10元;无水、电进户各减4%

第三章  安置指标及建房资格补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安置指标,但不给予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及建房资格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增加的安置指标。

(一)已婚夫妇未生育的;

(二)达到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未婚的,根据户籍登记资料予以认定;

(三)办理了准生证的;

(四)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且实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安置人员配偶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指标,另可给予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

1.配偶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须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国土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及未被征收证明;

2.配偶户籍系非农的,须提供无房改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为45/×3600/㎡。

第十一条  符合安置资格未享受过宅基地权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产权人及其配偶外,其他安置人员给予10万元/人的建房资格补助。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系父母所有,“外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安置及建房资格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户籍从未迁出,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外嫁女”,若夫妻双方未被征收和未享受房改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则“外嫁女”本人及其在同一户籍且出生上户为农业户籍的子女可享受安置指标和建房资格补助。

(二)户籍迁出到配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经批准实施的规划拆迁项目在一榜公示前)再迁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由其配偶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国土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及未被征收证明,“外嫁女”本人及其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子女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三)户籍迁出转为城市户口后再迁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女”,此次被拆迁房屋系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唯一住房,其本人及其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子女只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迁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通过正常婚迁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含参照集体经济组织征拆的社区、居委会),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享受安置指标及建房资格补助。

(二)城市居民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含参照集体经济组织征拆的社区、居委会),当拆迁其父母或配偶产权的房屋时,若其本人及其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子女实际居住且属唯一住房的,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第十四条  属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或下岗的征地招工人员和社会转城人员,户口在征地前已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未享受房改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完全享受政府买断养老保险(只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自行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可享受安置指标和建房资格补助,若其本人系持证人,则本人及其配偶不得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二)政府已全额买断养老保险的人员和自行缴纳个人部分养老保险的(领取养老金的失地农民不在本范围内),只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第十五条  户籍迁回原地或户籍一直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人员,且从未享受房改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只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第十六条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征地招工转城人员(含比照事业单位管理而又未入编的人员),且未享受房改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的,只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第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经批准实施的规划拆迁项目在一榜公示前)离异,但离异双方户籍未变更或迁移且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分家析产证明(法院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和离婚证明协议书)后,离异双方享受安置指标,其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再婚配偶享受安置指标,其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可享受安置指标和建房资格补助;系城市居民(不含征地转城及社会转城人员)的离异一方,被拆迁房屋确属其本市内唯一住房的,其本人只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第十八条  通过继承获得具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株政发〔20175号文件标准对其房屋予以补偿

(二)若继承人具备建房资格,且该房屋系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唯一住房,则其本人及同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子女可享受安置指标及建房资格补助

(三)若继承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系继承人及其配偶、子女唯一住房则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享受安置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

(四)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组织会议集体议定。

以上安置指标及建房资格补助认定所需证明材料原则上由被征拆人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履行调档复核职责。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因省、市民政部门对墓地管理整顿和集体土地的征拆面扩大,近城区无零星墓地安置,均需异地安置。株政发〔20175号文件补偿标准仅有搬迁补助,对异地埋葬未考虑,根据我区工作实际,明确如下迁坟补偿标准:

(一)并棺迁坟的补偿标准

1.混凝土磨坟迁棺按4000/座给予迁坟补偿;

2.三沙、水泥坟迁棺按3000/座给予迁坟补偿;

3.土筑和砂石坟迁棺按2000/座给予迁坟补偿。

(二)仅迁骸骨的补偿标准

迁骸骨(含骨灰盒)按600/座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关于重大疾患、残疾人困难补助标准

(一)被征拆安置对象患有重大疾患(主要指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住院和病历诊断证明),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困难补助;被征拆安置对象长期患有重大治疗疾病,并提供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病历证明和治疗费用证明,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困难补助。

(二)被征拆安置对象,持有残疾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困难补助:一级4万元,二级3万元,三级2万元,四级1万元。

以上两项补助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执行株政发〔20175号文件的征拆项目。株洲市石峰区征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操作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