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指南
来源:司法局 作者:法援股 发布时间:2025-06-03 【字体大小:大中小】
“援”来 如 此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指 南
一、【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地址】
株洲市石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楼(响田东路280号,株洲市二医院对面)
二、【工作时间】
周一、二、三、四全天,周五上午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三、【咨询电话】
0731--22112880
四、【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A、有相关机关、单位盖章证明的,则提交:
①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B、无法提交相关机关、单位盖章证明的,则提交:
①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及说明表;
②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符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
六、【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不受申请人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人员范围】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 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