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实体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来源:司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23 【字体大小:大中小】
石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地址:石峰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法律援助窗口
(一)石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理,汇聚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为城乡居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公共法律服务范围
1.法律咨询:到咨询窗口当面咨询,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给予依法解决途径(或电话咨询:肖律师:13873318110;周律师:13907419565)
2.法律援助:到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会给予相应指导(或电话咨询:肖律师:13873318110;周律师:13907419565)
3. 法律援助申报条件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9)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0)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2)就学、就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3)因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主张抚养、扶养、赡养合法权益的。
(15)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指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则指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目前,湖南省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本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或低收入家庭标准执行。
4.其它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流程图

(四)公共法律服务方式
(一)现场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二)电话服务包括:
1.通过固定电话提供服务;
2.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提供服务。
(五)、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拨打热线电话: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