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签注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23 【字体大小:

事项编码4300000720874000事项名称

居住证签注(换发)

法定时限15个自然日承诺时限15个自然日
受理机构办事网点查询办理深度事项公开
收费标准

免费

物流快递不支持
申请条件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以换发方式进行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换发)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换发)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换发)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换发)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申请材料

1、居住证换、补领申领表  (必须)                       下载表格 示范文本

审批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