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申领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23 【字体大小:

 办理程序: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缴纳证件工本费。 

 申报材料:

 一、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二、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收费标准依据:

 首次申领免费 

承诺时限:

 居民身份证普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速递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31-28683725 投诉电话:110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相关说明:

 一、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二、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五、公民在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