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23 【字体大小:大中小】
| 收费标准 | 免费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0元 |
| 申请条件 |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1、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其他扶养人姓的。 2、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3、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4、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5、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7、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8、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 ||
| 申请材料 | 1、变更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提供父母双方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其中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由本人签名确认) (必须) 2、变更人户口身份证件(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提供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双方的户口身份证件) (必须) 3、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 (必须) 4、其他材料1 (非必须) 5、其他材料2 (非必须) 6、其他材料3 (非必须) |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