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石峰区新征程教育咨询中心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石峰区湘天桥亚欧大楼B栋***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924302********6Y1N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尹* 137********
本单位在2023年9月4日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职校教学楼三楼新征程教育咨询中心开展无证培训。
经查,你(单位)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检查现场发现,有2名教师在教室里组织22名学龄前儿童进行学科辅导,收费为每月600元,共计1800元。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校外培训现场学生名册》、《学科培训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费详单》、《退费凭证》、《校外培训监管现场笔录》、《校外培训监管询问笔录》、《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照片(视频)证据登记表》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教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