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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教罚字〔2024〕6号)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2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湖南省津市市澹津社区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430***********4064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本单位于2024722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在株洲市石峰区学院路金茂悦小区附近的童字童画美术书法开展无证培训。

经查,你(单位)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美术培训。检查现场发现,2名教师在教室里组织3名学生进行美术培训,收费标准为人民币750元12次课,共计收费人民币8250元。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美术培训内容证明》、《收费详单》、《学生花名册》、《工作人员信息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照片(视频)证据登记表》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48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教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办学、退还所收未消课费用人民币645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罚款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202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