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株洲市热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兴隆山社区燕子组农贸市场内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914302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本单位于2024年7月22日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街道兴隆山社区燕子组农贸市场内的株洲市热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无证培训。
经查,你(单位)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篮球培训。检查现场发现,有1名教师在场馆里组织13名学生进行篮球培训,收费为每人每课时50元,共计11600元。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篮球培训内容证明》、《收费详单》、《学生花名册》、《工作人员信息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照片(视频)证据登记表》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教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办学、退还所收未消课学费人民币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罚款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