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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教罚字〔2024〕2号)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14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华四村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430***********403X

本单位2024422上级交办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株洲市石峰区新民支路与新民路交叉口星耀篮球训练营开展无证培训。

经查,你(单位)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检查现场发现,1名教师在场馆里组织4名学生进行篮球课程培训,机构共有88名学生,收费为每人每月430元,共计23584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培训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45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教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202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