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漆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华苑小区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4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漆
本单位在2024年1月6日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株洲市石峰区樟树下邮政局旁的乐知阅读自习室开展无证培训。
经查,你(单位)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检查现场发现,有1名教师在教室里组织7名学生(其中4名学生已缴费)进行学科辅导,收费为每学期1580元,共计632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培训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教罚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违法所收费用、罚款人民币6320元。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