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陈*
当事人地址或住址:长沙市天心区杏花园小区***栋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511***********7014
本单位在2023年12月21日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在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950号的清水塘思迈儿教育培训学校开展无证无照培训。
经查,你在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检查现场发现,有1名教师在教室里组织19名学生进行学科辅导,收费为每月800元,共计152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培训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教罚告字〔2023〕第2号),告知你本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株洲市石峰区教育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