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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惠企政策干货公示表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1-08-10 来源:石峰区政府 作者:石峰区政府 字体[ ]

序号

政策干货

政策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人

1

20195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优惠政策延续至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区财政局

国库股

彭以

22232601

2

个人购房补贴。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落户株洲市石峰区三年内,购置石峰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优秀青年人才生活补贴。轨道交通产业和新兴优势的产业企业新引进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人才,工作满一年且已在区内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985211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分别享受每月1500元、1000元的生活补贴,发放两年。

《石峰区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株石发〔20183号)

区财政局

彭以

22232601

3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必备环节精简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其中企业登记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印章刻制压缩至 0.5个工作日以内,发票申领压缩至0.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当场办结,企业设立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

28331607

4

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由企业自主申请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

工商总局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

28331607

5

加大对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多方协调、沟通力度,引导企业员工依法表述诉求,理性解决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于印发<温暖企业专项法律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司发〔20208号)

区司法局

颜湘明

27577190

6

加快长株潭一体化政务服务工作进展,深化市场监管领域等方面的合作

 

《株洲市2021年“营商环境优化年”活动实施方案》(株办[2021] 5号)

区行政审批局

张菁

28101532

7

抓好“六稳六保”配套改革服务。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权利促进“稳就业”、“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工作,重点聚焦“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政务审批结果邮政免费送达”、“建行智慧柜员机政务服务一体化”等改革市域全覆盖

关于开展“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百日攻坚的通知(株一改办[2020]13号)

区行政审批局

张菁

28101532

8

依托企业服务中心,在各区设立审批系统受理点,培训园区工业项目审批服务专员,为企业提供主动、便捷、便利的服务。对符合代办的项目,协调代办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全程无偿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株洲市社会投资园区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改革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28号)

 

区行政审批局

张菁

28101532

9

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取得初、中、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 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 号)

区人社局

汪欣

22233168

10

积极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不增加企业招聘成本的同时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2011 号)

区人社局

汪欣

22233168

11

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株人社发(2020)11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区人社局

汪欣

22233168

12

强化对实体经济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奖补对象为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要求完成备案并审核通过的企业。

《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181号)和《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湘科发〔2018139号)

区科工信局

陈佳鸣

22610162

13

在石峰区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并正常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将得到区级财政扶持:1.当年度新申报认定的“四上”企业;2.当年度新认定或者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4.当年度成功上市企业。

《石峰区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株石办发〔20219号)

区科工信局

陈佳鸣

22610162

14

推荐申报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79号)

区科工信局

陈佳鸣

22610162

15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16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17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18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前款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19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20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21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22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23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24

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25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

26

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区税务局

洪燕

283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