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峰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石峰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石峰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石峰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区长、副区长; 6、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二)石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在石峰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石峰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石峰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述和意见; 7、撤销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9、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备案; 10、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员; 11、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免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查员的职务; 12、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3、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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